10月26日,**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發布《關于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互聯網診療業務對醫療行業和產業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相應的監管政策一直備受行業關注。圍繞互聯網診療的一些熱點議題,此前尚未形成共識。《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細則》)是否給出了解答?健康界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梳理。
1. 是否會放開互聯網首診?
《細則》:醫療機構應當明確互聯網診療的終止條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本次就診經醫師判斷為首診等,接診醫師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2. 醫生準入如何審核監管?
《細則》: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實名認證。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對在該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的人員進行監管。醫療機構應當將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信息與省級監管平臺共享,包括身份證號碼、照片、相關資質信息、執業地點、臨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級監管平臺應當與醫師、護士電子化注冊系統對接,藥師信息應當上傳監管平臺且可查詢,有條件的同時與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對接。
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建立考核機制,根據依法執業、醫療質量、醫療**、醫德醫風、滿意度等內容進行考核并建立準入、退出機制。
3. 對醫生應進行哪些培訓?
《細則》: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服務的人員開展定期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衛生健康相關的法律法規、醫療管理相關政策、崗位職責、互聯網診療流程、信息平臺使用與危機應對等。
4. 醫生在其他互聯網醫院執業需要什么手續?
《細則》:醫務人員如在主執業地點以外的其他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根據該互聯網醫院所在地多機構執業相關要求進行執業注冊或備案。
5. 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的應用?
《細則》:人工智能軟件不得冒用、替代醫師本人接診。
6. 醫院是否要建立專門部門?應建立哪些制度?
《細則》: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部門管理互聯網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藥學服務、信息技術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制度、互聯網診療相關的醫療質量和**管理制度、患者**不良事件報告制度、醫務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處方管理制度、電子病歷管理制度、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等。
7. 互聯網醫院是否需要檢驗?
《細則》: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與該實體醫療機構同時校驗;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單獨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每年校驗1次。
8. 互聯網診療信息要保存多久?
解答:互聯網診療病歷記錄按照門診電子病歷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診療過程中的圖文對話、音視頻資料等應當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級監管平臺開放數據接口,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5年。
9. 如何保證醫療質量?
《細則》: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遵守醫療質量、患者**、網絡**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患者**不良事件報告制度,**專門部門負責患者**不良事件報告的收集、分析和總結工作,鼓勵醫務人員積極報告不良事件。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工作,實現持續改進。
10. 如何避免醫療數據的泄漏以及商業統方?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網絡**、個人信息保護、數據使用管理等制度,并與相關合作方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責關系。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互聯網發布信息的內容管理,確保信息合法合規、真實有效。省級監管平臺和醫療機構用于互聯網診療平臺應當實施第三級及以上信息**等級保護。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加強藥品管理,禁止統方、補方等問題發生。醫療衛生人員的個人收入不得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相掛鉤。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得違規轉介患者、**地點購買藥品耗材等。